9月13日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

《金华立法鼓励见危施救,为无偿施救者托底,为无偿施救有效作证者,也可获奖励》

关注《金华无偿施救规定》正式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为无偿施救相关问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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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关注!《金华无偿施救规定》正式施行,立法鼓励见危施救!

在第21个“世界急救日”来临之际,一部鼓励全社会实施无偿施救并为无偿施救人提供法律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金华无偿施救规定》正式施行。其明确规定,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为无偿施救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消除了善意施救人的顾虑。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为无偿施救相关问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针对“不敢救”“不会救”“救不了”等公众关注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今年6月29日经金华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31日通过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曾几何时,类似“路遇跌倒老人要不要扶”“街头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参与救援”的问题,成了善意施救人的两难抉择。金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城市对救助者权益保护进行了探索,对医疗紧急救护行为做出救人免责的规定。金华在此基础上,专门就无偿施救相关问题做出更为全面系统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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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金华无偿施救规定》为方便公众理解和实施无偿施救行为,对无偿施救行为做出了界定。比如,无偿施救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自愿并具有利他的目的,且在客观上实施了紧急无偿救助行为;符合无偿施救标准的,受助人在事后对施救人表示感谢而自愿给予报酬的,仍应认定为是无偿施救行为。

除了明确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外,针对可能发生受助人诬陷施救人,施救人因缺乏证据无法自证清白的情况,《规定》指出,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时鼓励相关知情人为无偿施救行为证明,规定“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同时为了不让施救人流血又流泪,要求政府设立无偿施救专项资金,用于无偿施救人和证人的奖励,以及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补偿部分的补助。

金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无偿施救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加强无偿施救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鼓励和支持民间救援队伍发展;卫健委、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各类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解决“不会救”问题;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要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急救包等应急救护设备、设施,解决“救不了”问题;这些均在《规定》中做出了具体要求。“金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对每个可能产生歧义的细节深入探讨研究,努力使之成为一部善法、良法。”


《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解读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无偿施救,保护无偿施救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确定了《金华市无偿施救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和健康金华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出台《规定》,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吻合。同时我市正在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规定》系全国首部关于无偿施救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提升金华城市形象,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另外与我市正在开展的健康金华建设目标相一致,制定出台《规定》能更好地鼓励全社会主动施救、正确施救。

二、明确无偿施救者的法律责任,鼓励无偿施救

2018年“金华小伙见义勇为扶老人反被讹”成了新闻热搜,反响强烈。该事件的背后也反映了如何对善意施救人的无偿施救行为提供法律保护。《规定》明确了无偿施救的免责条件,对善意无偿施救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有利于减少施救人的顾虑,鼓励全社会进行无偿施救。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偿施救,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自愿无偿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紧急施救的行为。

受助人事后自愿给予施救人报酬的,不影响无偿施救的认定。

【条文解读】

为方便公众理解和实施无偿施救行为,本条对无偿施救行为作出了界定:

1、无偿施救的主体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

2、无偿施救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自愿并具有利他的目的。

4、行为人在客观上须实施了紧急无偿救助行为。只要在施救现场实施的施救行为符合无偿施救标准的,受助人在事后对施救人的施救行为表示感谢而自愿给予报酬的,仍应认定为是无偿施救行为。

例如,在日常中发生的下列行为,属于无偿施救行为:

1、医疗工作者在履行职务行为之外,自愿提供紧急救助行为的;

2、人民警察、武装警察、消防员等具有法定义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之外,自愿提供紧急救助行为的;

3、具有应急救护技能的人员,在各类应急救护站(点)及其它公共场所自愿实施的紧急救护行为;

4、各类民间应急救援组织,在人员遇险等紧急状态下,自愿提供救援的;

5、其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其履行职务之外自愿提供紧急救助行为的。

第三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无偿施救。发现人身、财产遭遇危险时,可以拨打120、119、110等电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求救。

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科学、专业救助。

【条文解读】

本条做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施救主体进一步给予了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为施救主体,并鼓励和倡导实施无偿施救。

二是倡导无专业施救技能的普通施救人,采取简单的拨打120和其他专业救助电话、帮助呼救求救、给予心理安慰陪伴等方式进行施救,而不是盲目进行施救。

三是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科学、专业救助。如实施心肺复苏,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实施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其他应急救护措施,民间应急救援队人员搜救等救援行为。

第四条 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无偿施救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实施了无偿救助行为;

二是救助行为是在紧急状况下实施的;

三是救助行为因过失造成了受助人损害。

如是故意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由受助人提供施救人故意导致受助人损害的证据,不能提交证据或无证据的,仍应认为施救人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

【条文解读】

受助人诬陷施救人事件屡有发生,施救人因缺乏证据,无法自证清白。为激励为善行作证,为无偿施救人自证清白提供证据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知情者有义务作证,特别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知情者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以支持无偿施救行为。同时本条为激励证人作证,对无偿施救人的救助行为主动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无偿施救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可以对证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 对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无偿施救人的奖励和保障,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无偿施救专项资金,用于除前款规定外的无偿施救人和证人的奖励,以及对因无偿施救行为造成无偿施救人人身损害不能获得赔偿、补偿部分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条文解读】

无偿施救行为的范畴要大于见义勇为,很多无偿施救行为也构成了见义勇为。上位法对构成见义勇为的行为人的奖励和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保护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未构成见义勇为的无偿施救人的奖励和补助等未作规定,所以本条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如无偿施救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则适用上位法及根据上位法制定的《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二是如果无偿施救行为构不成见义勇为的,对无偿施救人的奖励、补助则由无偿施救专项资金承担。

三是证人的奖励经费由无偿施救专项资金承担。对已经按见义勇为给予了表彰和奖励的,则不再适用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即就高不就低但不实行双重奖励。

四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对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奖励和补助标准、审批程序、资金管理和管理部门等内容作出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时,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可与金华市见义勇为基金统筹使用,在见义勇为基金中增加无偿施救专项资金。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偿施救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教育、人力资源、交通、特种设备监管等主管部门,编写本地常见、易发事故施救知识和操作要点,组织各类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

【条文解读】

无偿施救是一项社会事务,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无偿施救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首先,各级政府要履行职责,牵头建设无偿施救体系,从制度保障、应急救护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维修、急救网络的完善、应急救援组织的作用发挥、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等方面加强建设。政府财政投入无偿施救体系建设的经费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金华市本级财政拨付无偿施救体系建设资金,除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外,每年应当拨付一定经费用于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应急救护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维修,民间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器材采购、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方面。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要积极履行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的法定职责,负责编写培训教材、培养授课师资、建立培训基地等工作,共同推进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普及,与此相关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危化等高危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列入市属大专院校、高职、中专、技工和在校中小学生课程,对低年龄段开展防溺水、防踩踏、火灾逃生等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在高年龄段开展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方面的培训。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培训列入职业培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人员在职培训内容。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及其它客运车辆司机和售票员,路面养护工人等人员的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养护等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水平。

政府部门等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提高本单位(组织)人员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应当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邀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单位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护培训师进行授课。

第八条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应急救助培训。

【条文解读】

应急救助是指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紧急救助。本规定里所称的“应急救助”是一个大概念,包含了卫生健康部门的“急救”、红十字会的“应急救护”、应急管理局的“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是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全社会都要鼓励和倡导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让更多人掌握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并在需要时施以援手,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无偿施救氛围。对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易发生或遇到突发事件,极有可能进行现场施救的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有义务定期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并以正确的方法开展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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